.hk香港域名注册还是比较宽松,无须香港本地身份证或公司执照、地址、电话等,乐道主机提供.hk香港域名注册服务,注册价:160元,续费180元,在线注册点击购买,域名不可用于非法应用。
.hk 与 .香港域名之域名注册协议 版本6.5
2021年1月28日生效
透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申请 .hk及.香港 域名之申请人均须同意与香港域名注
册有限公司遵守本注册协议。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是香港互联网注册管理有限
公司认可注册服务商之一,提供所有.hk和.香港地区顶级域名下域名类别的注册服
务。
- 在本协议中主要名词的定义:
“合理使用政策”指 HKIRC 不时修订的域名注册合理使用政策。
域名之“生效日期”的定义于第6.1条阐明。
“代理”是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他由我们注册及授权的代理商。
“中英域名组合”的定义于第4条阐明。
“工作日”是指香港一般的工作日,不包括週末、银行与公众假期,以及在上午
9:00至下午6:00之间的任何时间悬挂或保持悬挂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风球的
日子。
“删除注册”是指从我们域名登记册中移除域名登记。
“中文字”是指繁体或简体格式之中文字,或者任何设定于中文异体字表内的异体
中文字。
“中文异体字表”指由本公司採用,列出可使用多于一种繁体字形及/或简体
字形书写的中文字表。
“中文域名”是指以下情形之域名:(i)以.hk或.香港结尾 (ii)若.hk结尾,还包含至少
一个或多个中文字 (iii)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大写或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和/或连字号
(iv)除.hk或.香港结尾字以外,总长度不超过15个中文字、字母或数字 (v)以中文字、
字母或数字开头和结尾;以及 (vi)在第三或第四个字串中不包含连字号。
“合约年期”是指我们同意为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约定期限。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是指香港互联网注册管理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包括
其程序规则,以及任何后续版本、修正及补充条款。
“域名”是指在.hk或.香港顶层地区域名下的域名,包括中文域名与英文域名,或
者(视乎情况需要)其一。
“英文域名”是指.hk顶层地区域名下,但不包含中文字,的域名。
“相等域名类别”是表示表中同一行的域名类别。同一行的域名类别彼此相等。
.hk的英文域名类别 .hk的中文域名类别 .香港的中文域名类别
.com.hk .公司.hk .公司.香港
.org.hk .组织.hk .组织.香港
.net.hk .网络.hk .网络.香港
.edu.hk .教育.hk .教育.香港
.gov.hk .政府.hk .政府.香港
.idv.hk .个人.hk .个人.香港
.hk .hk .香港
“费用”的定义于第10.1条阐明。
“HKDNR”是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HKIRC”是指香港互联网注册管理有限公司。
“HKNIC”是指Hong Kong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即.hk域名先前的管理机构。
“HKSAR”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合约”是指旧协定以外的注册协议。
“旧协定”是指HKNIC协定版本1.x或2.xx。
“中文配对域名” 的定义于域名注册政策、程序与指引 第 5.2 条阐明。
“注册协议”是指本HKDNR .hk与.香港域名之域名注册协议,包括其不时之修订。
“注册政策”是指由 HKIRC 制定且随时能修改之注册政策、程序和指引。
“三层域名”是指在现有二层域名或其他将来推出的二层域名下可登记,在结构上
包含三层级的域名(例如 name.com.hk 或名字. 公司.香港)。
“终止日期”的定义于第 17.1 条阐明。
“本公司”或“我们”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您”指透过我们指定的代理(指定代理机构名单详见 www.hkdnr.hk)
或直接向我们注册域名的登记人,以及现时的域名持有人。
- 向我们注册域名
2.1 注册协议
本注册协议由您与本公司共同订立。无论通过代理或直接向本公司提出新的
域名注册,均代表您已同意域名的注册会受本注册协议所约束。
2.2 注册政策,合理使用政策及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注册政策,合理使用政策及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为本注册协议的一部份。 - 域名申请
3.1 域名申请资格
各个域名类别的申请资格均有所不同。有关各域名类别的申请资格,详见政
策第三条。
3.2 未成年人士的域名申请
若您为未成年人士(详见注册政策),须在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共同申请才可提
出。通过共同申请,您的家长或监护人:
(a) 保证您及时完全履行按本注册协议所述对我们之所有义务、责任及承
诺;和
(b) 会作为主要义务人,弥补我们因您未履行或违反注册协议第 19 条而引
致的损失或责任,并使我们免受其损害。
3.3 证明文件
按注册政策所述,您须为所申请的域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您符合申
请资格。我们可能会(包括但不限于在您注册域名之后)要求您提交证明文
件以核证您的申请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或者我们可能不时要求您提供给我
们的其他信息。本公司会按个别情况,评估您是否已提供足够证明文件。
您可透过传真、邮寄或电子传送方式提交您随申请一起提供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基本申请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以电子传送方式提交,则只可採用.pdf、.gif
或.jpg 形式。
3.4 未能提供证明文件
若您未能在提出有关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按注册政策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本
公司保留拒绝您申请或取消您的域名注册的权利,唯本公司可行使其全权绝
对酌情权决定接纳个别未提供所须文件的域名申请。
3.5 注册一个以上域名
您可与本公司注册一个以上域名,唯有关的申请须符合本注册协议所列的所
有条款。
3.6 您的承诺及声明
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时,即代表您向本公司声明及承诺:
(a) 尽您所知及所信,您申请的注册域名不会侵犯或损害任何第三者的合
法权利;
(b) 您有意使用有关域名;
(c) 您为合法目的及真诚为您自身利益而使用域名;
(d) 您不会在知情情况下,在使用域名的时候,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及规
则;
(e) 您或您的代理向本公司提供的资料,包括其后提供的补充及替换资料
均为正确,完整以及无误;及
(f) 若收到任何就,或有关,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所作的索偿、法律行动或
诉求,您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该有关索偿、法律行动或诉求。
本公司根据您做出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决定是否批准您的域名申请。
3.7 提交网上域名申请表
申请域名须提交一份我们不时指定的网上申请表。
3.8 选择合约年期
在注册或转让域名,解除中英域名组合,或于限期前续用域名时,您须选择合约年
期。首个合约年期会由生效日开始计算,而往后的合约年期在已按时支付续用费用
后,会由前一合约年期结束后翌日开始计算。 - 建立域名之中英域名组合关係
4.1 中文域名登记人被分配之英文域名
尚未作中英域名组合的.香港中文域名登记人若其域名有相等域名类别(无论是现有
的域名注册或新的域名申请),可以免费申请相等域名类别中的英文域名,其注册
且拥有同样的到期日。
4.2 英文域名登记人被分配之中文域名
尚未作中英域名组合的英文域名登记人若其域名有相等域名类别(无论是现有域名
注册或新的域名申请),都可以免费申请相等域名类别中的中文域名,其注册且拥
有同样的到期日。
4.3 根据4.1和4.2项的申请时间
不论域名登记人是根据4.1条内容之相等域名类别下申请英文域名,或者是在4.2条
款内容之相等域名类别下申请.香港地区顶级域名之中文域名,都可在不迟于现有
域名到期日九十(90)天前随时提出申请。
4.4 分配作中英域名组合
于4.1或4.2条款下获分配的域名,将可自动获分配作中英域名组合之相关域名中。
4.5 现有域名作中英域名组合
在相等域名类别中现有之英文域名注册和.香港中文域名注册,且都尚未作中英域
名组合的域名,域名登记人可透过HKDNR的网站,www.hkdnr.hk,随时申请将两
个域名组合起来作中英域名组合 (连同第4.4条下的域名,合称为“中英域名组
合”)。
根据 4.5 条由两个域名组合起来之中英域名组合,其新的到期日将等于两个域名在
组合前的到期日相加之总和。
4.6 域名作中英域名组合后之结果
中英域名组合:
(a) 在域名转让及续用时会被视为一个域名;
(b) 会有同样的到期日;
(c) 中英域名组合内之两个域名之域名登记人必须为同一个人或团体,若持有权有
所更改,或者组合内之其中之一或以上的域名须作转让(但非整个域名组合),则必
须先分拆中英域名组合;
(d) 必须由同一域名注册服务商管理;且
(e) 其费用为一组合费用。
若域名登记人在任何情况下希望分拆中英域名组合,则域名登记人可透过我们的网
站完成,但须依据注册协议中,关于分拆中英域名组合之规定支付费用。
4.7 注册服务商就接受域名之中英域名组合时之可使用之酌情权
HKDNR有权行使其全权绝对酌情权,自行决定对中英域名组合之组合或分拆申请
的接受与否。 - 域名注册分配政策
本公司会按此注册协议及注册政策分配域名。 - 批准域名注册申请
6.1 批准域名申请及启动域名
本公司通知您批准您的域名注册申请的日期,即为您的域名注册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6.2 拒绝批准域名申请
本公司可行使其全权绝对酌情权,拒绝批准您所提出的域名注册申请(包括但
不限于按照注册政策)。本公司并无为拒绝申请而提供任何理由或解释的义
务,唯按您的合理要求,本公司可能会行使其全权绝对酌情权,提供拒绝域
名注册申请的解释或理由。 - 域名注册生效安排
7.1 使用域名的权利
在本公司批准域名注册后,您即有权把域名作为互联网网址,唯有关的行使
权须符合注册协议及注册政策的规定。
7.2 域名注册不代表拥有域名
注册域名不会构成对有关域名的拥有权,您亦不可以此用作您拥有有关域名
的证据。
7.3 不承担因域名使用所产生的责任
HKDNR不会承担任何因使用域名或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内容所产生的责任。
HKDNR没有批准或认可任何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内容,HKDNR也没有就域名所指
向的网站的准确性、作某特定用途的适合性、非侵权性 (包括商标或服务标记的任
何侵权,无论该等商标或服务标记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有否注册)、可靠性、安全性
或不含电脑病毒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陈述或声明。 HKDNR也不会承担任何
因使用域名或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内容所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
限于任何间接、特殊、附带或相应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无论该等索偿是由域名
登记人,还是由第三方提出。
7.4 不认定域名使用的合法性
在批准域名注册申请时,本公司不会、亦没有能力为就域名注册的合法性,
或对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有否侵犯第三者权益而作评估。故此,您不应以有关
域名已被注册的事宜,作为在任何人就有关您注册或使用域名向您提出的任
何法律行动中的辩护理据。
7.5 个人资料的公开刊载
在域名注册申请时,即代表您已同意本公司在您的申请被批准后将您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管理联络人资料(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传
真号码及电邮地址),注册域名的有关日期及任何争议解决及法律行动的结
果公开刊载。本公司容许公众人士或团体为获得您域名注册的资讯,或按本
公司的隐私权政策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所述的相关目的而查阅有关资料。任
何个人资料将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第486章),欧盟2016/679一般资料
保护规例和其他适用法律处理。有关详情,请参阅我们的隐私权政策。 - 使用代理
8.1 透过代理申请域名
若是透过代理申请域名,您须同意会以域名持有人的身份,遵守本域名注册
协议中的条款及条件。
8.2 代理的行为对您具约束力
您的代理通过代表您行事,确认其:
(a) 在您授权下代表您申请本公司的服务;
(b) 在您授权下,代表您同意遵守本协议中的条款及条件;及
(c) 已知会您有关本协议中的条款及条件。
8.3 使用代理的责任
若通过代理提出域名注册、续用、资料修改、转让、组合中英域名、取消中
英域名组合或删除等申请,您同意会为代理所造成的任何错误负责。若继续
使用有关的域名服务,即代表您确认代理的任何未经授权之行为。
8.4 因代理出错引致的费用不会获得退还
若您或代理因任何理由造成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未能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及条件或注册政策、在申请中提供错误资料、或错误更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您的域名资料,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将不会退还有关因出错而引致的费用。
为免生疑问,本公司不受代理所作出的声明所约束,亦没有责任按代理所作
的任何声明行事。 - 您提供的资料
9.1 申请表格
您须使用本公司不时订定及修订的申请表格,提出域名注册、续用、资料修
改、转让、组合中英域名、取消中英域名组合或删除等申请。
9.2 提供最新资料
若提供的申请资料有任何改动、修订或更正,您同意须于作出有关改动、修
订或更正后的十四(14) 天内通知本公司。 - 费用
10.1 缴付费用
您同意按时缴付此不时修定的注册协议第10.4条所述的,有关您域名的注册、
资料修改、转让、续用、组合中英域名、取消中英域名组合、删除或其他我
们的行政费用(“费用”)。本公司保留在适当情况下不时调整费用的权利,
有关的费用调整会在生效前十四(14)日在本公司网站公佈。
10.2 在缴付费用后提供域名服务
在收到所有费用后,本公司才会提供有关域名服务。若以支票缴费,有关款项会在
支票成功过账后方算成功收妥。您须于提出服务申请的同时缴付相关费用,或按本
公司另行发出的书面通知缴费。
10.3 域名收费不得退还
如申请成功,所缴付的申请费用将不获退还。如未能成功申请,你须联络我们安排退还已
缴付之费用。
10.4 域名收费表
申请项目 /
合约年期
每个中英域名组合(HK$)
.hk – .香港
(HK$)
.idv.hk – .个人.香
港
(HK$)
.gov.hk – .政府.香港
(HK$)
.com.hk – .公司.香港
.net.hk – .网路.香港
.org.hk – .组织.香港
.edu.hk – .教育.香港
(HK$)
注册新域名 / 续用现有域名 / 分拆中英域名组合:
– 1 年合约 $250 $150 $125 $200
– 2 年合约 $500 $280 $250 $400
– 3 年合约 $625 $380 $375 $500
– 5 年合约 $1000 $550 $625 $800
– 10 年合约 $2000 $1100 $1250 $1600
转移域名 $500 + 续用费 $500 + 续用费 $500 + 续用费 $500 + 续用费
修改域名伺服器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倘域名按新
合约注册)
或
$200 (倘域名按按旧
协定注册)
不收费(倘域名按新合约注
册)
或
$200 (倘域名按按旧协定
注册)
逾期手续费 $200
(于冻结期内)
$100
(于冻结期内)
$125
(于冻结期内)
$200
(于冻结期内)
建立中英域名组合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但按旧协定
注册的域名不能建立
中英域名组合)
不收费 (但按旧协定注册
的域名不能建立中英域名
组合)
其它特别服务 按要求收费 按要求收费 按要求收费 按要求收费
“中英域名组合”包含一个“.香港”中文域名及“.hk”英文域名的域名捆绑组合。若注册人并未指定捆绑域名(仅单一.香港中文域名或.hk 英文域名),亦须缴付相同费用。
说明:
- 如申请成功,申请费将不获退还。如确认未能成功申请,我们将于六至八个星期内安排退还已缴交之
费用。 - 若客户要求特别服务,而该等服务涉及额外的工作, (如审核密码申请的资格),本公司将会向客户收
取额外手续费。此等收费将另行以发票通知客户。 - 我们保留在征收我们认为合适的费用及/或收费,并不时修改此收费表的权利。在修订收费表时,我
们将在 www.hkdnr.hk 网站上发出十四(14)天的通知。 - 根据 HKIRC 注册政策,程序和指南,我们保留行使全权绝对酌情权,自行决定对 HKIRC 从保留名单
中开放予注册或决定拍卖的任何域名收取不同费用的权利。
10.5 按旧协定注册的域名需要缴付的费用
若您按旧协定注册域名,并选择将域名注册保留以当时的香港网络资讯中心注册协
定续用,则须在修改域名注册资料时缴付所需费用。修改域名注册资料服务是按香
港网络资讯中心注册协议所注册域名的您唯一能享用的域名服务。
10.6 缴费方法
费用须以信用卡或本公司不时规定的其他指定之方法缴付。若以支票付款,
支票必须能于香港之银行提取港币。
10.7 通过代理缴付费用
若您选择通过代理缴付费用,本公司会先向代理收取有关费用,若代理由于
任何原因未代为缴费,本公司保留向您直接收取费用的权利。 - 续用域名
11.1 续用域名
在每个合约年期终结后,有关的域名持有人须按当时的香港域名注册协议及注册政
策之最新版本续用域名。
11.2 续用时选择合约年期间
在续用域名时,有关的域名持有人须选择续用合约年期。
11.3 续期费用
续用域名须按续用域名当时最新版本的注册协议及注册政策规则缴付费用。有关的
费用须在先前的合约年期结束后第一日或以前缴付,有关的域名账务联络人(若没
有账务联络人,会以管理联络人代替)会收到电邮通知所需缴付的费用数额及到期
缴款日。
11.4 拖欠续用域名费用
若未能在限期前缴付域名续用费用,本公司会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而有关域名将
会被冻结。若需于冻结期内重新启动您的域名服务,则须缴付所需的域名续用费、
逾期手续费及已逾期缴付的任何其他费用。若您未有于冻结期内申请重新启动域名
服务,有关的域名将会在冻结期后再次接受公众的注册申请。
11.5 在 2001 年 5 月 31 日或以前向香港网络资讯中心注册的域名
若您的域名在 2001 年 5 月 31 日或以前向香港网络资讯中心注册,您则须向本公司
提出重新注册域名的申请,并同意此注册协议,否则有关的域名注册将可能会作废。
11.6 在 2001 年 6 月 1 日前按香港网路资讯中心注册协定版本 3.0 注册的域名
若按香港网络资讯中心注册协议版本 3.0 注册域名,有关的注册会自动受香港域名
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所约束。若您拒绝接受有关的注册协议,则只能选择取消您
的域名注册,或由本公司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
11.7 按旧协定注册域名
若按旧协定注册域名,域名持有人可通知本公司,如果其希望提升其域名注册协议
至此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版本。若您没有提供通知,您的域名注册将会
依旧受您申请域名时的香港网络资讯中心注册协议版本约束,并不能享用所有按香
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提供予域名持有人的新服务。为免生疑问,在您申请
注册多个域名时,您按香港网络资讯中心注册协议版本注册的域名及新域名注册,
将自动提升并受此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约束。 - 转让域名注册
12.1 域名转让程序
若符合下列条件,您(在本条款中指“转让人”)可依据注册政策第 20 条中的规
定转让域名注册给另一方(“受让人”):
(a) 转让人及受承人彼此同意转让行为,并共同签署本公司不时指定的转让表
格;
(b) 受让人:
(i) 须符合按注册政策所述的转让域名申请资格;
(ii) 须同意遵守此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及
(iii) 须按第 10.4 条缴付所需的费用;及
(c) 转让人及受让人缴付所有域名在转让前须缴付予本公司且已逾期的费
用;及
(d) 有关的域名注册没有第三者提出反对,亦没有按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等
候处理的争议仲裁。
一旦完成转让,转让人对于域名注册之权利和义务即已转让给受让人。
12.2 有关已清盘或进行清盘的机构的域名转让申请
若有关的机构已清盘或进行清盘,有关的域名转让申请须由指定清盘人或託
管人提出,并须提供相关令本公司满意的身份证明。若域名在持有机构完成
清盘前未提出转让申请,本公司会在有关机构完成清盘后(或根据第 11 条,
以较早者为准)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
12.3 有关已解散或除名中的机构的域名转让申请
若持有域名的机构已解散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其所注册的国家或地区)
公司注册中除名,本公司会在收到有关机构解散或除名的通知后(或根据第
11 条,以较早者为准)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
12.4 有关持有人已死亡的域名转让申请
若域名按个人名义注册,则在其亡故后,有关的域名转让申请须由指定遗嘱执
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提出,并须提供相关令本公司满意的证明。若域名在委任
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一年内未提出转让申请(或根据第 11 条,以较早
者为准),本公司会取消有关的域名注册。
12.5转让保留域名列表上的域名
根据注册政策第7条,若域名在提出转让时已经被HKIRC所保留,则本公司有权不
允许其转让。
12.6 其他形式的域名转让申请不会被接受
任何域名权利及所须履行的义务之转让,均须按本注册协议第12条进行。除
按本条所述进行的域名权利及所须履行的义务之转让外,本公司概不会承认
您或您的债权人经其他途径进行的域名权利及所须履行的义务之转让,并保
留收回有关域名注册的权利。 - 取消域名注册
13.1 域名登记人要求取消
除透过代理注册的域名外,您只可透过提交本公司所指定的取消域名表格申请取消
域名注册。在网上申请取消域名注册时,须提供拥有有关域名的帐户的正确密码。
在收到有关的申请后,本公司会发电邮至有关域名的管理及技术联络人,若在电邮
发出后七(7)日内未有收到反对通知,有关的域名注册将会被取消。
13.2 域名删除
13.2.1 对未经授权的域名删除申请提出反对
在按注册协议第13.1条所述有关域名删除的通知发出后,若域名持有人声称有关申
请未经授权并提出反对,则须提交有效证明文件以证明您为域名的授权持有人,以
便本公司撤回有关的域名删除申请。
13.2.2 准许执行未经授权的域名修改或删除申请
在按注册协议第13.1条所述有关域名删除的通知发出后,若域名持有人声称有关的
网上申请为未经授权提交但同意执行有关的删除申请,在本公司批准删除之前,则
须:
(a) 提交有效证明文件以证明您为已获授权的域名持有人;及
(b) 就有关的域名删除申请再次提交网上删除申请表。
13.3 由本公司取消域名注册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从域名注册纪录中取消及删除域名的权利:
(a) 收到您或您的代理按指定格式的书面通知要求取消有关域名注册;或
(b) 您在指定日期前未提供申请域名注册所必需的证明文件或注册费用;或
(c) 按本注册协议第 18.2 条所述,仲裁小组作出取消域名注册的裁决;或
(d) 您以任何非法或在其他违反香港任何现行有效法律、条例、规则、规例、
命令或法律文据的方式或为该等目的使用域名,或容许或默许他人以上述方
式或为上述目的使用域名,或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您已经或正在作出上述
行为;或
(e)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继续容许域名注册,将会令本公司面
临被他人提出法律行动(不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的实际威胁或风
险(并非微不足道者);或
(f)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继续容许域名注册,将很有可能对本公司在
香港或其他地区的声誉及/或商誉造成损害或产生不利影响;或
(g)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继续容许域名注册,将很有可能令本
公司触犯任何法定责任或香港法院所颁佈的法庭指令;
(h) 假若:
(i) 您违反本注册协议;或
(ii) 第三者通过指定的域名争议仲裁服务提供机构(如域名争议解决政
策所定义)对您的域名提出争议仲裁要求,但您拒绝按域名争议解决政
策接受有关仲裁程序管辖;或
(iii) 本公司认为有关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违反本域名注册协议中的任何
条款及条件;或
(iv) 本公司认为您在申请域名过程中涉嫌欺骗、提供虚假或具有误导
成份的资料,或者您隐瞒或并未提供就有关本公司决定是否接受域名
注册或续用有影响的资料;或
(v) 申请中开列的名称伺服器自生效日起计三十(30)日内仍未完全确
立、可供操作或与互联网相联,或者该名称伺服器持续未对有关域名
的任何查询作出回应;或
(i) 本公司全权绝对酌情认为保留有关的域名注册为不适当或不正确之行为;
或
(j) 在委任有关个人域名持有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一年内未提出
转让申请;或
(k) 公司注册处资料显示有关公司或机构已解散或除名,或有关公司或机构
已完成清盘。
13.4 有关取消域名的通知
若遇到按本注册协议第13.3(h)条所述的情况,本公司会向有关域名持有人发
出书面通知,列明取消有关域名注册的原因,您可于通知发出日后的七(7)日
内提出令本公司满意的理据,证明有关域名取消的理据不存在或不正确。若
域名因您违反注册协议而取消,您须提供令本公司满意的理据,证明您没有
违反注册协议,或已对有关错误作出补救。
13.5 取消域名的生效日期
取消域名的生效日期如下:
(a) 按本注册协议第13.3(a)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收到您或您的代理
按指定格式提交有关取消域名注册的书面通知七(7)日后生效;
(b) 按本注册协议第13.3(b)条取消的域名,除按注册政策第19.4条所述的
域名续用费用外,有关的取消域名注册会在须要缴付所需费用的指定日期后
的下一日生效;
(c) 按本注册协议第13.3(c)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收到有关裁决的通
知十四(14)日后的首天生效;
(d) 按本注册协议第13.3(d)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向您发出通知后即
时生效;
(e) 按本注册协议第13.3(e)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向您发出通知后即
时生效;
(f) 按本注册协议第13.3(f)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向您发出通知后即
时生效;
(g) 按本注册协议第13.3(g)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向您发出通知后即
时生效;
(h) 按本注册协议第13.3(h)条取消的域名,若您未能提出令本公司满意的
理据,证明有关域名取消的理据不存在或不正确,有关的域名注册会在本公
司按本注册协议第13.4条所述的情况发出通知七(7) 天后的首天生效;
(i) 按本注册协议第13.3(i)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通知您此决定起十四
(14)天结束后的首天生效;
(j) 按本注册协议第13.3(j)条取消的域名,会在委任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
理人的一年内未提出转让申请当日生效;
(k) 按本注册协议第 13.3(k)条取消的域名,会在本公司知悉公司注册处资
料显示有关公司或机构已解散或除名,或完成清盘时生效。
13.6 重新使用域名
除按照注册政策的的第 7 条外,若您的域名注册按本注册协议第 13 条取消,
有关的域名会在冻结期后再次接受公众的注册申请,域名的冻结期最长可达
九十(90)日。 - 名称伺服器
14.1 提供名称伺服器资料
要启动已注册的域名,您须在注册域名时提供最少两个独立的名称伺服器资料,有
关名称伺服器须为有效、接驳互联网、并能接收有关域名的查询及就有关查询作出
适当回应。您指定的联络人须为熟悉及须负责处理有关的域名服务及运作。
14.2 若名称伺服器无法运作则会取消域名注册
按本注册协议第13.3(h)(v)条,若您所提供的伺服器在域名生效三十(30)日内仍未能
正常运作、接驳互联网或接收有关域名的查询,本公司保留取消有关域名注册的权
利。
14.3 提供临时伺服器资料
若您在注册域名时未能提供有效名称伺服器资料,本公司会在域名生效后提供临时
名称伺服器资料,直至您按注册协议第14.4条更改有关域名的名称伺服器资料,或
将有关域名注册删除或转让。本公司仅会提供临时名称伺服器资料。
14.4 更改临时名称伺服器资料
按注册协议第16.3条,您可更改就新域名注册本公司临时提供给您的名称伺服器资
料。 - 密码
15.1 帐户密码
域名登记人应选择并指定一组密码,作为域名登记人管理帐户之用(“帐户密码”)。
我们以此组密码作为您的认证金钥,以便将来您修改域名资料之用。您应自行全权
负责保管此密码,以防任何未授权之使用,对于此类未授权使用或误用行为,我们
一概不会对此负责。
15.2 授权密码
除了帐户密码之外,您还会被提供一个“授权密码”。这密码的用途是当您转换您
的域名给新注册服务商管理时所提供给新注册服务商的密码。提供授权密码也就证
明了您同意转换域名注册到这个注册服务商。 - 修改域名注册资料
您应确保域名注册纪录中的所有资讯都是最新、完整且正确的。
16.1 网上修改表格
除通过代理注册的域名外,您只可以本公司指定的网上修改表格修改域名注册资料。
16.2 修改域名联络人资料
若透过网上提交本公司指定的修改域名联络人资料的表格并能提供正确域名密码,
本公司会在收到有关申请后进行资料更新,并会在完成修改后,发电邮通知新、旧
域名管理联络人及技术联络人。
16.3 修改域名名称伺服器资料
若通过网上提交修改域名名称伺服器资料的表格并能提供持有有关域名的帐户的正
确密码,本公司会接受修改要求并会在收到有关申请后发电邮通知域名管理及技术
联络人。 - 终止域名注册协议
17.1 终止协议日期
按本注册协议第 13.5 条所述,本协议会在取消域名注册生效日(“终止日期”)
即时终止。
17.2 注册协议终止后仍然生效的条款
在注册协议终止后,本协议中的第 1、7.2、7.3、7.4、7.5、8、10、17、18、
19、20 及 23 条将会仍然生效。终止本协议并不应影响各方在本协议终止前
已可得到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17.3 对终止注册协议无追索权
在注册协议终止后,您将不能就有关协议的终止对本公司提出索偿或行使追
索权。为避生疑问,本注册协议定明您在终止本注册协议后,将不会获得退
还全数或部份已缴付的费用。
18.域名争议之解决
18.1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应用
若有第三方对您的域名注册提出争议要求,有关的域名注册争议将按域名争
议解决政策处理。
18.2 仲裁小组之决议为最终
任何争议处理机构委派之仲裁小组所做之决定将视作域名争议的最终裁决,而您应
遵守之。若该裁决为取消域名注册,则我们会在收到裁决后,等候十(10)个工作天
起才取消该域名注册。
18.3 放弃域名注册
若您欲放弃争议中的域名注册,并注册新的域名,以避免引起诉讼,我们会协助您
依据下列条款提出此类申请,且使您同时保留两个域名不多于三十(30)天,以便有
序地进行域名使用上的交接安排。条件是您须:
(a) 提交本公司所指定的新域名的注册申请表并缴付所需费用;
(b) 提出书面要求,包括确认您欲申请的新域名;及
(c) 将您与提出异议之第三方之间的和解协议影本提供给我们,其中需具体说
明第三方同意您可于三十(30)天的期间内同时持有争议中的域名及申请的新域名。 - 弥补
19.1 您对本公司所作的弥补
您须同意为本公司辩护及弥补本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商(包括现在及过去的
本公司职员、董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僱员及代理(统称“免责方”))直
接或间接因您注册或使用域名所引起或与之有关(不论是否因您或第三方提
出)的任何申索、诉讼或要求致使任何免责方以任何方式蒙受、招致、支付
或遭受的一切责任、损失、损害、成本、法律费用、专业及其他任何费用的
损害(无论是任何性质、现在的或是未来的、实际的还是或然的)。
19.2 免责方就有关补偿须作的通知
每一免责方须在合理时间内向域名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述明有关对免责方
提出的申索、法律行动或要求。若任何免责方未能于合理时间内发出适当通
知,将不会影响有关免责方或其他免责方的权利。 - 责任限制
20.1 责任限制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不会就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因我们的疏忽而致使的人身伤亡责任除外),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的
损失或责任):
(a) 域名服务接入延误或中断、或无法进入本公司网站或域名的有关服务
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b) 系统或程序错误或延误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c) 未能传送或错误传送资料引致的损失或责任;
(d)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e) 未经授权使用或不当使用域名、密码或其他保安认证引致的损失或责
任;
(f) 因本注册协议中所述的任何及一切资料或服务的错误、遗漏或错误陈
述所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g) 在本公司处理域名服务申请、您授权对域名注册进行的修改时所导致
的损失或责任,或因您的代理未能缴付任何费用(包括首次注册或域名续用
所需的费用)而引致的损失或责任;或
(h) 因行使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所导致的损失或责任;或
(i) 因本公司行使按注册政策第 15 条赋予之权力而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20.2 无豁免权
在本公司接受您的域名注册后,并不代表他人不能就您的域名注册或使用提
出反对。
20.3 免责声明
本公司不作出,并明确排除任何类型,无论是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隐含、法
定或其他性质的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关适销性、对特定用途的
适用性或不侵权的隐含保证。在不限制前述的前提下,本公司不保证:
(a) 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您的要求;
(b) 本公司的服务不会受到干扰、会准时提供、无危险性或不会出现任何
问题;
(c) 任何因使用本公司的服务所带来的影响。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假如没有此条款而通过法律隐含的任何陈述、保证、条
件或承诺排除在本协议之外。
通过使用我们的域名服务,您自愿接受由此类服务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和任何
风险。
20.4 使用摘自本公司网站的资料
您从本公司网站(包括经本公司网站的连结进入的任何第三方网站)下载或
摘录任何资料(包括任何第三方插入软体)的行为,均由您自行决定并承担
风险,您须负责所有因而对您的电脑系统造成的损害、或资料上的损失。
20.5 本公司网站内文字超连结
部份本公司网站内的文字超连结会连接到不在本公司的控制范围之内的网站,
本公司不会对任何参照本公司网站或通过所包含的文字超连结进入的网站(‘
第三方网站’)作出任何保证、陈述或承诺。本公司并未担保或批准任何第三
方网站的内容。本公司不承担由任何第三方网站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责
任或义务。
20.6 您无权向本公司索取补偿
您不应寻求向本公司追讨,亦无权向本公司追讨或要求本公司赔偿或弥偿与
本注册协议所述事项相关而不论以任何形式蒙受、招致或向任何一方支付的
任何直接、间接或洐生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申索、诉讼、费用、要求、责
任或支出(因本公司的疏忽而致使的人身伤亡责任除外)。
20.7 本公司不会负责任何间接损失
您同意本公司无须对取消及/或域名使用中断(不论任何原因及是否暂时性或
其他)或业务中断,或任何间接性、特殊性、附带性或洐生的任何形式的损
害(包括收益损失)承担责任,无论有关责任是基于合约、侵权(包括疏忽)或
其他方式,且纵使本公司已获悉可能产生此等损害。
20.8 本公司所承担的最大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因本公司的疏忽而致使的人身伤亡责任除外),本公司在本
注册协议下所须承担的最大责任不会超过您注册期间为有关域名所缴付的注
册费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 对本注册协议所作的修订
本公司保留随时修改本注册协议(包括注册政策,合理使用政策及域名争议解
决政策)的权利。每次作出修订,本公司将提前(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将儘量
提前十四个西曆日)于本公司网站公佈 ( http://www.hkdnr.hk)。已修订的注
册协议将由开首所列的生效日期起代替所有先前的版本,并对您具约束力量
及有效。您应经常留意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网站以知悉有关修订。
22.转让
22.1 您无权进行转让
除按本注册协议第 12 条所进行的域名注册转让外,您无权将本注册协议所
载述的任何权利或责任转让予他人。
22.2 本公司有权进行转让
本公司保留将任何本注册协议所述的权利及责任转让的权利。若本公司因任
何理由行使有关权利,您:
(a) 在有关转让生效日前须缴付所有欠付本公司的费用;及
(b) 不会对本公司有任何申索或追讨权利。为免生疑问,本公司将不会退
还在转让生效前经已支付本公司的任何全部或部分费用。 - 一般条款
23.1 通知
本注册协议所准许或要求发出的全部通知或报告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尽可
能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递,所用的电邮地址乃根据域名载于 WHOIS 的资料
(此资料可能不时更新)。有关的通知在下列情况下会被视作交收完成:
(a) 亲自交收;或
(b) 如邮递或以速递发送,在发出邮件或速递的二(2)个工作天后;或
(c) 如传真发送,收到有关的传真确认;或
(d) 如电子邮件发送,发出电邮的日期(有关的传送日期须可进行核证) 除
非发件人收到自动发送的消息通知有关电子邮件未能发送。
23.2 有关互联网失误的免责声明
由于透过互联网传递讯息或会受到干扰、中断、延误或传送错误影响,本公司对能
力范围不能控制的任何对双方发出或接收讯息或交易的准确性或时间性可能有影响
的设施或信息传递失误,均不会负责任。
23.3 无任何代理或合伙关係
本注册协议内任何条款及款件均不可解释为您与本公司之间构成任何代理、
合伙或其他形式的联营关係。
23.4 无豁免
若注册协议中任何一方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本注册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得被视
为放弃该条款或影响该方日后再次要求履行有关条款的权利;若注册协议中
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协议中任何条款,亦不会被视为或确认放弃追
究的一方放弃有关条款。儘管本注册协议有任何规定,本公司有全权绝对酌
情权为本身利益而放弃本注册协议所述的任何权利或执行任何条款或条件。
23.5 可分割性
如果本注册协议的某项条文被裁定为非法、无效、失效、可使失效或不能强
制执行,该条文须与馀下的注册协议分割,而全都不会影响本注册协议馀下
的条文,亦不影响该条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若然本注册协议中某项条文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被禁或不能强制执行,其将仅
在禁止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在该司法管辖区失效。您同意我们修订不能
强制执行或无效的条文,或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条文取而代之,以尽可能
达致原始条文中反映的原有目标及目的。
23.6 完整注册协议
本注册协议包括您与本公司之间就域名注册订立完整及专有的协议。本注册
协议会取代所有您与本公司之间先前订定的建议、合约或其他沟通。您承认,
在接受本协议时,您并未依靠任何陈述或承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除非该等陈述或承诺已明确纳入本协议。
23.7 本注册协议以英文版为准
若本注册协议的英文及中文版本出现任何矛盾,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3.8 适用法律及裁决法院
本注册协议应按香港特区法律诠释及规定。受限于第 18 条,订立本注册协
议的双方确认服从香港特区法院的专属管辖。